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13年度,230號
CSEV,113,旗簡,230,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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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被 告 李榮
李漢宇
李丞佑
李國任
上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榮前積欠訴外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利公司)借款未清償,新利公司已對李榮取得台
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民國97年度司執字第408號債權憑證
,嗣新利公司將對李榮之債權轉讓與伊,是李榮尚應清償伊
本金新臺幣(下同)2,394,86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李
榮之配偶朱秀菊於104年1月24日死亡,遺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遺產)
,其繼承人為被告4人,均未拋棄繼承。詎被告竟於104年3
月26日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將系爭遺產分歸被告
李漢宇單獨繼承,並於104年4月7日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繼
承登記完畢。是李榮所為等同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李漢宇
,而有害於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4 項,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
應予撤銷。㈡被告李漢宇應將系爭遺產於104年4月7日所為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被告李榮有誠意要還款給原告,當初是開家庭會
議後決定由被告李漢宇繼承,系爭遺產尚有設定抵押權予其
他債權人未還清,由李漢宇繼續清償貸款,被告李丞佑、李
國任也沒有繼承系爭遺產之意願,不同意撤銷遺產分割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
明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資料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函調之系爭遺產登記謄
本、異動索引、分割繼承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等資料相符(見卷第81-143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原告得否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系爭遺產之分割
協議,及塗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仍應以被告間
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是否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判斷,以
定得否訴請撤銷。又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
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
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
式上固具有無償行為之外觀,然而,就某一法律行為應屬有
償、無償之定性,當以當事人之真意及實質內涵而定,不應
僅以外觀認定。
 ㈢原告固主張被告李榮未依法繼承取得系爭遺產而有害於原告
債權,故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
開遺產分割協議等語。然衡諸一般常情,繼承人於分割遺產
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
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
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及
子女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被繼承人配偶扶養義務輕重等諸多
因素始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參諸系爭遺產尚有設定抵押權
未塗銷,被告亦均稱係由單獨繼承人李漢宇繼續清償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務等語,故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系爭遺產分割
協議實質上尚難認係屬無償行為。此外,被繼承人之其餘繼
承人即被告李丞佑李國任並非原告之債務人,亦未繼承系
爭遺產,若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係有意損害原告之債權
,其等殊無一併放棄繼承系爭遺產權利之理,益見被告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並非故意以無償方式詐害原告對被告李榮之
債權為目的,不得僅因被告李榮未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所有
權而遽認屬無償行為。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及登
記暨回復原狀,核與該條規定「無償行為」之要件不符,應
非可採。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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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