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35號
STEV,114,店補,35,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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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5號
原 告 鄭素蘭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素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列聲明為新臺
幣(下同)450,9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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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