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174號
STEV,114,店補,174,202503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任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其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61元,應徵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