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171號
STEV,114,店補,171,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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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6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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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