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91號
原 告 廖怡媛
訴訟代理人 廖婉伶
被 告 曾玉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928
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
簡附民字第14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
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