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822號
SSEV,113,新簡,82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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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JULIUS WILSEN 謝富生(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7日
宣判,惟被告係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在監
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院誤為公示送達其開庭通知書,故送
達不合法,然被告已於114年3月5日出境乙情,有本院公示
送達公告、被告前科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在
卷可參,故通知兩造於同年6月10日9時15分至本院新市簡易
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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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