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743號
SSEV,113,新簡,743,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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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邱惠芬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禹帝宮
法定代理人 張森陽
被 告 林清泰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何耀東 住○○市○○區○○路00號
何清山
梁逸奇
林豊男
林豊文
林淑薇
林淑雲
何天仁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何蕭幸
何龍帛
何職全
何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分別提出陳述意見狀及新事證,應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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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