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463號
SSEV,111,新簡,463,2025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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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原 告 陳筍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黃依晨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參加訴訟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醫療費用部分,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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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