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78號
TLEV,114,六簡調,7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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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曾奕菖
曾奕銓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黃鉦哲律師
洪任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小萍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1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
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物品損壞部分,是是聲請人應陳
報請求新台幣800萬元之細項、金額,及計算方式【如:㈠財
產上損害項目(如醫藥費、修車費、其他財物損失等);㈡非
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應就請求之物品損
壞部分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訴訟。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康秀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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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