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黃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堂等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應⑴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請人應先查報本件
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用,並提出估價單,且應載明施工項
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
日數,並暫時以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且提
出估價單;⑵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另本件聲請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狀雖就調解聲
明第一項僅記載「被告等人應將其毀損之雲林縣○○鄉○○村○○
00○0號房屋二樓屋簷回復原狀」等語,惟因『回復原狀』係不
明確之法律概念,究係何種原狀之狀態,聲明並不清楚,恐
無法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本件聲明未具體
明確,聲請人應具狀補正具體明確可為強制執行之聲明。
四、應提出雲林縣○○鄉○○村○○0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