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林志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錦葉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