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82號
TLEV,114,六小,82,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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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82號
原 告 陳裕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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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