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49號
TLEV,114,六小,49,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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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惠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963元,及其中新台幣41,285元自民國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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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