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3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張筱慧即張筱倩即張欣怡即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六小字第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6樓之
1,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