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674號
CHEV,113,彰小,674,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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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周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12元,及其中新臺幣16,993元,
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
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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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