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42號
GSEV,114,岡補,4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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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2號
原 告 祐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寶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珀翔即翔億達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4,1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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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