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659號
原 告 戴清保
戴榮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吳法頤
吳甫適
吳玉伯
吳玉閣
吳姍妮
吳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所示抵
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父親戴天生所有,戴天生前
於民國87年4月14日,以系爭土地為擔保,設定如附表所示
抵押權,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於清償期屆至之87年5月9日起,
迄今已逾15年時效,並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亦
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原告自得訴請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抵
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並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此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就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
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如土地所有權上附有不得
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又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
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315條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
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
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
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亦規定甚明。故抵押權因其所
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
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可
供參照。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塗銷抵押權登記將使抵
押權歸於消滅,性質上核屬處分之行為,故抵押權人已死
亡者,依前開規定,其繼承人非經登記,自不得塗銷抵押
權登記,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時,為求訴訟經濟,原
告應得於一訴中併予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
登記,即以請求該已死亡抵押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
(二)經查,原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系爭土地上有被告之被繼
承人吳寶山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等情,有系爭土地登
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42頁、第65頁至第76頁)。
而如附表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為87年5月9日,於
102年5月9日即罹於時效,而吳寶生及被告於上開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即至107年5月9日止)未見實行抵押權
,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
因除斥期間經過未實行而消滅,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
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
,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
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之塗銷,性質上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
表示,揆諸前開說明,於判決確定時無待執行即視為已為其
意思表示,是本院自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抵押權人 債務人 抵押權存續期間 清償日期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 500,000元 吳寶山 戴天生 87年4月10日至87年5月9日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236/8000) 戴清保(236/8000)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000分之472 87年5月9日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