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77號
PTEV,114,屏補,7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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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許修民

被 告 蔡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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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