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高束珍
陳水欽
陳孝忠
陳淑玲
陳麗宸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温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5月28日下午3時15整,
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原告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通
知被告並行U會議,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