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李安紘即李燦和之繼承人
李季豐即李燦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燦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55,290元,及其中新臺幣45,571元自民國114年1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燦和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2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