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3年度,164號
PTEV,113,屏小,164,2025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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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趙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倫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本件本訴及反訴均
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0元,反
訴部分則為20,25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共計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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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