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55號
ILEV,114,宜補,5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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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55號
原 告 衛德勇
訴訟代理人 陳佩鈴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被告應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
屆第8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言論移
除,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
萬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合計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000元+3,200元=6,200
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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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