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3年度,467號
ILEV,113,宜小,46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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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4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黃美娟
被 告 莊曜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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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