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71號
原 告 薛兆凱
被 告 余明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2,0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