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100號
SLEV,114,士補,100,202503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蔡玉蘭
被 告 李建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