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家富
相 對 人 謝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入監執行6個月
,無法於法院開庭時提解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
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
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
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1條固有
明文。然聲請人入監服刑,尚得經提解到庭或以遠距視訊審
理方式開庭,尚非與法院隔絕而難以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