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282號
SLEV,114,士簡,28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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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82號
原 告 施並雄


被 告 李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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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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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