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14年度,5號
SLEV,114,士救,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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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聖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嫄菊
訴訟代理人 黃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士簡字第25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
張,亦非顯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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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