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95號
原 告 魏子鈞
被 告 張藝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