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60號
SLEV,114,士小,6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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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游本
被 告 黃浩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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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