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238號
SLEV,114,士小,23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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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義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被告姓名為許義順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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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