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4年度,5號
SLEV,114,士司聲,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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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老莊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作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文瑛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址寄送存證信函以通
  知相對人,然遭郵務機關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地址,有該分局函覆可佐。故相對人
  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系爭地址寄送郵件,以
  招領逾期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然尚
  無從即認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該址址,故聲請人稱不知相
  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
  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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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