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4年度,15號
SLEV,114,士司聲,15,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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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邱志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債務,該公司於將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再讓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經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與
聲請人。聲請人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
籍在新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
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士林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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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