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炎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