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納德(即元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間
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雖將李佳謙列為訴
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此部分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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