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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357號
SLEV,113,士小,1357,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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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仁
訴訟代理人 徐健峻
被 告 呂宏

訴訟代理人 錢俐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本件
訴訟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4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
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
另案業經判決而終結乙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
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
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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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