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14年度,11號
SLEM,114,士秩,1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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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蕭峻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1
月17日基港警刑字0000000000第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蕭峻昌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瓦斯噴霧器壹仟壹佰玖拾罐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蕭峻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1月21日。
(二)地點: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內。
(三)行為:未經許可,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瓦斯噴霧器11
90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基隆關函文、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收據及搜索筆錄、
化驗報告、答復聯絡單、照片。
(三)扣案之瓦斯噴霧器1190罐。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
目的、運輸數量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瓦斯 噴霧器1190罐,為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併予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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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