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韋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6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韋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