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恩(原名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建志」均更正為「陳宇恩(
原名陳建志)」。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案被告原名陳建志,於訴訟繫屬中更名為陳宇恩乙情,有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
名仍記載陳建志,屬誤載之顯然錯誤,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
本旨無影響,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