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OO
陳OO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周秀瑩
兼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陳玉鳳
相 對 人 趙子揚
代 理 人 劉烱意律師
蕭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
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盧文堂
侯錦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兼共同代理人 陳玉鳳
相對人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5月9日前給付聲請人陳紹航、陳亭綾
、陳玉鳳、周秀瑩4人共計新臺幣330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含醫療、喪葬及精神慰撫金)。即給付聲請人陳玉鳯90
萬,聲請人周秀瑩、聲請人陳紹航、聲請人陳亭綾各80萬元
,前述款項同意由聲請人陳玉鳳一人受領,並匯入聲請人陳
玉鳳指定之帳戶。
二、兩造對本件車禍所生之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抛棄。
三、相對人若履行第一項全部賠償金額時,聲請人4人均同意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2040號相對人被訴
過失致死案件,給予相對人緩刑之宣告。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兼共同代理人 陳玉鳳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蕭宇廷律師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盧文堂
侯錦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