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施詠傑
相 對 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1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3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照本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結果,顯示在路口號誌為黃燈時, 被告駕車進入路口左轉彎,原告是騎機車在路口號誌為紅燈 時,闖紅燈進入路口,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難認被告就本 件事故發生有何過失。且經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亦認為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紅燈) ,為肇事原因,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無肇事因素。與本 院認定相同。
二、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就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