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原小字,114年度,3號
CYEV,114,嘉原小,3,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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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原小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彭博愉
被 告 楊明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被告為用電人,於用電地址嘉義
縣○○鄉○○村○○○路0巷00號向原告申請用電,卻積欠民國113年3月
、5月及6月電費,合計新臺幣8,293元,經多次催繳迄未清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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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