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18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芳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
。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
地)共有人陳案已於日據時期大正11年死亡,其長子陳文華
之戶籍資料記載「昭和15年(民國29年)5月20日行衛不明」
,若原告無法提出陳文華現尚生存之證明,應提出其死亡或
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證明。並於聲請死亡宣告後,於本裁定
所示期間內補正其繼承人之說明。
二、本件土地共有人林烏硈之次男林錦文之長女林素霞於民國93
年5月16日死亡,其配偶柳俊輝於107年7月26日死亡,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柳熙淑、柳麗汶、柳雲湄、柳瓊慧等人均對柳
俊輝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
字第2994號事件函文可證,請補正柳俊輝現存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並追加為被告,如無人繼承,請補正為柳俊輝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相關文件,並追加為被告,以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
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