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3年度,175號
CYEV,113,朴簡,175,2025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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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丁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0,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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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