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1036號
CYEV,113,嘉簡,1036,202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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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王亦令(陳葉青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彭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原告陳葉青之繼承人王亦令承受其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經查:原告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王亦令,此有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家事庭113年度繼字第2078號拋棄繼承
事件卷宗查明。因王亦令與被告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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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