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國簡字,113年度,2號
CYEV,113,嘉國簡,2,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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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顏○倫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顏○蒼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陳○雯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浚安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茹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怡馨律師
被 告 何○怡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國民小學應給付原告顏○倫新臺幣5萬元
,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何○怡應給付原告顏○倫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
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
原告顏○倫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
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
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
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
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
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
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
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顏○倫係
未滿18歲之兒童,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爰不
於判決內揭露顏○倫與其法定代理人、教師之真實姓名年籍
,以及就讀學校、班級等資料。
二、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機關為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且須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
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
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國民小學(下稱○○國小)應
負國家賠償責任,且原告於起訴前已先以書面向○○國小請求
賠償,嗣經○○國小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函文拒絕原告之請
求等情,此有上開拒絕賠償理由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
-28頁),堪認原告已踐行起訴前置程序,依前開規定,原
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訟,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顏○蒼與陳○雯顏○倫之父母,顏○倫原就讀○○國小,就學期
間參加被告何○怡講授之「和草閱讀」社團課程。○○國小既
聘請何○怡為學校社團活動授課講師,應負選任監督之責,
詎○○國小未盡其監督注意義務,容任何○怡於112年5月18日『
和草閱讀』課堂上以「我想要把你褲子脫下來喔。把你屁股
讓你的屁股讓大家看」、「不要看電視,看我的屁股就好」
等語在課堂上羞辱顏○倫,並作勢要將顏○倫褲子拉下讓全班
同學看,以此方式對顏○倫性騷擾,顏○倫見狀連忙閃躲抵抗
何○怡隨即以手攻擊顏○倫左臉與左耳,並把顏○倫壓制在
牆壁上,導致顏○倫左臉頰受傷。
 ㈡前揭何○怡之不當作為經○○國小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為不當
管教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件成立,被告雖以○○國小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字第0000000號調查報告為據,然
經原告提出申復後已遭廢棄,經重啟調查認定何○怡確有上
開性騷擾行為,復依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0000000號
案調查報告認定,何○怡對顏○倫及其他學生上課干擾課堂秩
序的偏差行為進行輔導管教之措施確有不當,造成顏○倫受
傷,何○怡疑似對顏○倫不當管教用手抓傷顏○倫造成臉頰紅
腫,並把顏○倫壓制在牆壁上,確有構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之體罰、違法處罰或不
當管教。
 ㈢茲將被告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及法律依據臚列如下:
 ⒈何○怡部分:
  何○怡不法為上開性騷擾行為及前開傷害行為造成顏○倫身體
、心理健康、名譽與人格權受到嚴重侵害,顏○倫時常在半
夜驚醒,也常自訴看到何○怡身影會驚恐萬分,顯見已造成
嚴重心理傷害,經持續至精神部就診治療,並進行心理諮商
,因顏○倫仍害怕就學,已於112年8月轉往其他國小就讀。
顏○蒼與陳○雯身為顏○倫之法定代理人,在顏○倫遭受不法
侵害後,耗費無數精神安撫顏○倫,身分法益遭侵害甚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倘認何○怡為非公務人
員)、第186條第1項(倘認何○怡為公務人員)及民法第195
條第1、3項請求何○怡賠償顏○倫新臺幣(下同)30萬元、賠
顏○蒼、陳○雯各10萬元。
 ⒉○○國小部分:
  ○○國小既聘請何○怡為學校授課教師,應負選任監督之責,
卻容任何○怡為上開性騷擾及傷害行為,其未能確實監督、
管理所聘任之教師,並注意其教學之情況,顯有疏失。因○○
國小係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招聘教師
舉辦社團課程,不僅原則上要求全體學生參加,更賦予○○國
小對參加學生與指導教師有獎懲權利,顯見其係立於公權力
行使地位之行為,原告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
國小負國家賠償責任,與何○怡負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退
萬步言,倘鈞院認為何○怡於社團教授和草閱讀課程非屬行
使公權力行為,則○○國小以私法行為聘僱何○怡授課,何○
基於受僱人地位行使職務,於執行職務期間因自身不法行為
致原告等受有損害,○○國小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與何
○怡負連帶賠償責任。
 ㈣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先備位之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何○怡應給付顏○倫30萬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國小應與何○怡,
就前開給付同負給付責任,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
,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⑵何○怡應給付顏○蒼10萬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國小應與何○怡,
就前開給付同負給付責任,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
,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⑶何○怡應給付陳○雯10萬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國小應與何○怡,
就前開給付同負給付責任,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
,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國小與何○怡應連帶給付顏○倫30萬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國小與何○怡應連帶給付顏○蒼10萬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⑶○○國小與何○怡應連帶給付陳○雯10萬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何○怡則以:
 ⒈對於上開性騷擾行為:何○怡並非直接稱要脫褲子並要求讓大
家看顏○倫的屁股,而係顏○倫過份嬉鬧、惡意攻擊、一直出
言「屁股」,何○怡為制止顏○倫才順著回應現在不是想要欣
賞你的屁股,此亦僅回覆顏○倫之嬉鬧,以客觀情狀對話並
非上對下、師對生之騷擾。且參酌顏○倫的輔導紀錄,顏○
於本件事發前1個多月,就喜歡講屁、屁股等粗鄙之語。觀
諸一般師生訪談紀錄,若僅偶爾嬉鬧,不會特別列為訪談紀
錄,應可推知事發前一個多月,顏○倫即習慣將屁、屁股
掛在嘴邊,實難認顏○倫對於「屁」、「屁股」有何難過丟
臉之感。原告所稱上開性騷擾行為並非事實,此亦經○○國小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字第0000000號調查報告認定不構
成性騷擾。
 ⒉對於前開傷害行為:雖依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0000000
號案調查報告認定有構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之體罰、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惟何○
確係為管理班級之目的,而不慎造成顏○倫之傷勢,難認構
成霸凌之傷害行為,且係顏○倫有先做出辱罵及毆打何○怡前
胸之行為,何○怡基於控班和自衛,才不小心傷到顏○倫的臉
,是何○怡為避免孩童因情緒失控致自己或他人處於危險情
境,以致有傷害他人時,何○怡施以暫時性之肢體強制力,
協助孩童停止該危險行為,核屬必要緊急處置措施,自非屬
違法行為。何○怡不服該調查報告之決定,有意提出申訴,
惟不諳法律誤向嘉義縣政府提出陳情,致未向正確單位提出
申訴而使該案告以確定,但該調查報告並不拘束鈞院,鈞院
自得獨立判斷認定何○怡之行為是否得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而不構成侵權行為。縱認何○怡所為該當侵權行為,然顏○
亦於報告中自承與其他數個同學在講台上玩奔跑遊戲,並玩
教室內的麥克風等等,應有過失相抵之適用。
 ⒊顏○倫稱害怕上學、時常驚醒、驚恐萬分云云,實則顏○倫總
是先攻擊他人,再稱自己遭受霸凌,且案發前後,顏○倫與
太多人發生糾紛,是否確實有嚴重心理傷害已屬有疑。縱有
傷害,通常係多種原因加成作用或交互影響所致,非單一因
素可解釋,此可參顏○倫之心理治療紀錄,顏○倫於112年7月
7日有打同學、112年7月12日因看電視或遊玩而口角衝突、1
12年8月4日因自己情緒控制失當與哥哥不愉快,足認顏○
情緒控管不佳、常與人發生衝突,若確實有身心傷害,亦難
認係何○怡單一行為造成,故顏○倫請求何○怡賠償30萬元難
認有理,另顏○蒼、陳○雯並未具體說明所遭侵害身分法益為
何,且其情節亦非重大,顏○蒼、陳○雯不得依民法第195條
第3項向何○怡請求各10萬元賠償等語。
 ⒋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於假執行。
 ㈡○○國小則以:
 ⒈原告主張受有損害之行為並非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所致:
  顏○倫所參與之「和草閱讀」課程,係屬課後之社團活動,
社團活動並非強制性,學童可自由選擇參加與否,性質類
同校外安親班,與一般義務教育性質不同,非屬為達成國家
教育任務之正式課程。何○怡雖擔任社團活教師,但此時
既非居於國家機關之高權地位行使公權力,與國家賠償法第
2條之構成要件不符。
 ⒉○○國小並無就何○怡之選任、監督有所疏失之情:
  原告稱○○國小於聘用前,未了解何○怡個人背景、品性等事
,亦未注意其教學情況,而有選任、監督之疏失云云,然何
○怡係○○國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任辦法」、「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
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等規定公開招聘,其之
教育程度為大學幼兒保育系畢業,亦有相關教學經驗,且無
任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至第33條不能任用之情形,亦
無不良犯罪紀錄,符合代課教師任用資格,○○國小依法聘用
並無任何選任不當之情。且112年5月18日當日係顏○倫先多
次以不當言論嘲笑何○怡,並擾亂課堂秩序,何○怡為制止顏
○倫,一時不慎才誤傷,此僅為單次意外情形,無法遽認何○
怡有言語霸凌、體罰學生,甚或時常情緒控管不當之情。且
○○國小要求所有課後社團活動任課教師均需確實填寫授課紀
錄,以便了解教師授課情況。而本案發生前,○○國小從未接
獲有其他學生或家長反應何○怡教學不當之情形,社團活
何○怡與其他學生亦互動良好。故難認○○國小聘用何○怡作
為課後社團活動之教師,有聘用選任、監督之疏失存在,如
認○○國小與何○怡有僱傭關係,○○國小應得依民法第188條第
1項但書主張免責。
 ⒊縱認○○國小負有賠償責任,顏○倫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顏
○蒼、陳○雯之請求無理由:
  原告雖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心理治療紀錄,然該紀
錄內容顯示,顏○倫就診原因多是與同學間或與胞兄間之衝
突所致,在○○國小就讀期間,其導師曾多次因其與同學間
相處不睦問題向家長反應,顏○倫亦有為此進行心理諮商。
是以,顏○倫縱有於上開醫院精神部就診,但主要原因係因
與同儕間、兄弟間人際相處問題,而非何○怡於112年5月18
日之行為,自難認顏○倫因此有就診精神科之必要,原告將
此盡歸責於何○怡,顯無理由。又民法第195條第3項雖為父
母基於身分法益而生之精神慰撫金請求權,然應限於因父母
之身分法益被侵害且情節重大者為限,並非子女任何權利遭
受侵害,父母均可依該條主張之。縱認因何○怡不當懲罰致
顏○倫受有傷害,但顏○蒼、陳○雯之父母身分法益並不因此
受有任何侵害,其等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主張被告應予賠償
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等語。
 ⒋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顏○蒼與陳○雯顏○倫之父母,顏○倫原就讀○○國小
,就學期間參加何○怡之「和草閱讀」社團課程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另依C生於校內調查報告之訪談
陳述,顏○倫於112年5月18日社團課程中拿著麥克風跑來跑
去,何○怡有把顏○倫抓著肩膀按到牆角,問他要不要再調皮
顏○倫說不要,何○怡就把他放開,放開後顏○倫跑到視聽
教室後面躲起來,之後跑去找護士阿姨,有○○國小校園事件
處理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第0000000號案)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249-261頁),又顏○倫當日去醫院驗傷,經診斷受有
左臉挫傷的傷害,亦有診斷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
足以認定何○怡為了阻止顏○倫把玩麥克風及奔跑,因而抓住
顏○倫後將其按到牆壁,過程中造成顏○倫左臉挫傷(下稱系
爭傷害行為)。此外,原告主張何○怡於112年5月18日「和草
閱讀」課堂上以「我想要把你褲子脫下來喔。把你屁股讓你
屁股讓大家看」、「不要看電視,看我的屁股就好」等語
;B生於調查時陳稱:「因為顏○倫很調皮去玩麥克風何○
怡說要把顏○倫的褲子脫下來,給大家看他的屁股」等語;C
生於調查時陳稱:「顏○倫一直扭屁股何○怡於是對顏○
說真的把你屁股、褲子內褲露出來給大家看,你就扭屁股
大家看」等語;何○怡則於校內調查時自陳:「事發當天社
團課時,顏○倫一直帶著班上的男生起鬨,一直說屁股干擾
我上課,為了控制課堂秩序,我就對顏○倫說:『你再繼續說
屁股嗎?是不是要讓大家欣賞一下屁股,我們不要看白雪公
主了,我們現在是要看顏○倫的屁股還是要看白雪公主?』。
我認為這樣講可以令顏○倫安靜。」等語,此有○○國小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字0000000號調查報告及重啟調查報告
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5-327、147-171頁)。由上開證人
證詞結合兩造陳述可知,何○怡確實有於前開時地對顏○倫說
「把你褲子脫下來給大家看」、「不要看電視,看顏○倫的
屁股就好」或語意相類之言詞(下稱系爭言詞)。至於原告雖
主張何○怡有作勢要將顏○倫褲子拉下讓全班同學看的情事,
然而B生於訪談紀錄中陳稱:「顏○倫一直講話一直搖屁股
何○怡沒有要拉顏○屁股,只要他乖乖坐下。」等語(見面
本院卷第258-259頁),而原告對此部分事實沒有提出其他證
據佐證,尚難憑採。
 ㈡原告主張何○怡前揭行為,侵害顏○倫身體、名譽、健康及人
格權,何○怡、○○國小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國家賠
償責任等情,被告否認並以前詞抗辯。是本件應予審認者,
應為何○怡對顏○倫所為上開行為,是否屬公務員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顏○倫自由或權利? 顏○倫請求
○○國小負國家賠償責任、何○怡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是否有理由? 顏○倫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茲分述如下:
 ⒈民法就侵權行為區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及特殊侵權行為,一般
侵權行為係指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而同法第186條公務員侵
權行為,則為特殊侵權行為,在侵權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
時,即應適用民法第186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1186號判決參照)。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違背職務為「公
法上之職務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者,應依民法第186條
規定或國家賠償法等規定負其責任。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項前段所謂「執行職務」行為,是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的
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的義務等,而與其所負責的公務有關的
行為,如公務員行為與其職務間,在外觀上、時間上或處所
上相關連,且行為的目的與其職務作用間,內部上存有密切
關連,都屬於執行職務。此外,公權力之範圍宜採廣義解釋
,較能保護被害人權益,故所謂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
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
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
、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
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
決意旨參照)。
 ⒉再按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之認定,不以身分資格為判斷
標準,而係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為斷,凡執行公法職務
之人即為國家賠償法意義之公務員,對於國家賠償法公務員
之認定標準,應視其著手實施行為之職能而定,而非從其身
分,因而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均屬之,不論其係派用
、聘用或任用人員,不分正式編制或臨時人員,不問其職位
、官等如何,均包括在內,此外,國家賠償法第4條指出,
私人或團體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私
人在行使國家委託之公權力時,亦可能成為國家賠償法的公
務員,因而,在討論國家賠償法公務員之意義,不應從地位
上、身分上的觀點來探討,而應就是否行使國家公權力,才
是國家賠償法的重點(見董保城、湛中樂著,國家責任法,
2005年8月初版第1刷,60、61頁)。本件「和草閱讀」社團
課程是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成立,社
師資是由上開要點第5點所聘任,社團成員資格為在校學
生,此為○○國小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9頁)。而嘉義縣國
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
安排師資,以團體型式,對學生實施定期教學或訓練之課程
,該要點第5點對於外聘師資的資格有一定要求及限制,社
團活動對象也以校內學生為限,且依該要點第6點,學校依
現行課程綱要辦理社團活動,其業務包含擬定實施計畫、規
劃社團師資、協助教(器)材準備、辦理成果發表及其他相
關事項,依該要點第11點,學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給予
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見本院卷
第111-113頁)。由上開說明可知,○○國小為縣立國民小學
,為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關,而學校之教學活動,係代
表國家為保育活動,屬給付行政之一種,而此教學活動,應
不限於一般課堂教學為限,學校為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依據
學生個別興趣及差異,發展特殊才能,提供各類型之社團活
動,由學生自己選擇參加社團,亦應屬學校給付行政之內容
,且○○國小就上開要點成立之社團活動居於主導地位,依法
對於社團外聘講師有選任、監督之職責,從而,○○國小之社
團外聘講師就所從事之社團活動教育事項範圍,乃屬依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公務員
要件。而何○怡於社團活動中對於學生所為之教學、輔導、
管教等措施乃代表國家而為之保育活動,既屬公務員執行職
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自可向○○國小請求國家賠償,縱使該社團活動可由
學生自由選擇參加,而非強制性社團活動,也不影響前開認
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7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⒊何○怡有於上開時地對顏○倫說系爭言詞及系爭傷害行為,顯
係本於公務員身分,對社團學生所為管教措施,無論是外觀
、時間或處所均與其社團教師職務相關,且行為的目的即輔
導、管教顏○倫之不當行為,與其職務作用間存有密切關聯
,自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又社團教師基於管理
秩序之目的,固對學生不當行為有管教、輔導權限,惟社團
教師輔導及管教方法應符合教育之目的,並兼具必要性及相
當性,以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進而促進其全人格健全發展為
宗旨,故傷害學生身心健康之管教方式,自屬違背教育目的
,為法所不許。經查:
 ⑴何○怡之系爭傷害行為,致顏○倫受有上開傷勢,已如前述,
何○怡可預見顏○倫於奔跑過程中,貿然將其抓住並按壓至牆
壁,過程中很可能造成其受有身體傷害,仍不違背本意而採
取上開管教行為,而何○怡有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同樣可以達
到管教顏○倫行為的目的,卻採取上開危險性更高的措施,
不但造成顏○倫受傷的結果,且將顏○倫按壓至牆壁的行為更
是對其人格的不尊重,足認何○怡實施管教手段已逾越教學
、輔導、管教活動必要範疇,致侵害顏○倫之身體權、人格
權。何○怡雖辯稱是基於控班和自衛,才不小心傷到顏○倫的
臉,施以暫時性之肢體強制力是為了協助顏○倫停止該危險
行為,核屬必要緊急處置措施,自非屬違法行為等語,惟查
顏○倫當時雖有在教室內奔跑的行為,但並未有情緒失控
、衝撞其他學生或毀損教室設備的情事,何○怡也未舉證事
發當時顏○倫有攻擊老師的行為,或就顏○倫的行為已造成教
室內師生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等情狀舉
證,難認何○怡所為系爭傷害行為可依民法第149條及150條
之規定阻卻違法,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何○怡前開辯解
並不足採。至於何○怡另辯稱顏○倫與其他同學在講台上玩奔
跑遊戲,並玩教室內的麥克風,亦與有過失等語,而按損害
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
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
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經查,顏○倫固然有前開不守秩序的行為,但該行為通常不
會導致自己遭社團老師不當管教而受傷之損害發生,難認二
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何○怡既係基於傷害顏○倫之故意,
抓住顏○倫並按壓至牆壁,導致顏○倫受傷,此與雙方行為同
屬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屬有別,難謂本件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
用,故何○怡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請求減輕賠償金額,要無足
採。
 ⑵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
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
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
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
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
條件。而按性騷擾防治法對於加害行為對被害人是否構成性
騷擾之評價,係以受害人之主觀感受為觀察,非以加害人之
角度為審視(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本件何○怡對顏○倫說出系爭言詞,已經涉及脫褲子
、讓在場學生觀看屁股等內涵,客觀上具性意味,且依一般
合理個人之客觀標準而言,已足使一般人感到遭冒犯、不受
尊重,且顏○倫主觀上確實也有不舒服、被冒犯等感受,實
已構成性騷擾,此與何○怡所辯顏○倫常將屁股一詞掛在嘴邊
乙節無涉。
 ⑶綜上所述,何○怡於社團活動中,為了達到管教目的,而以系
爭傷害行為與系爭言詞侵害顏○倫之身體權及人格權,自屬
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侵害顏○倫之權利,應
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負賠償責任;其既屬於執行職務行
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顏○倫之身體、人格權,則顏○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請求○○國小負國家賠償責任,
亦有依據。
 ⒋精神慰撫金之審酌: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於國
家損害賠償亦適用之。另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
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
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
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
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
 ⑵本件何○怡身為○○國小社團外聘教師,對於不得對社團學生為
不當管教與性騷擾等節應知之甚詳,而顏○倫為國小學童,
何○怡本應致力協助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竟為了達到管理秩
序的目的,對顏○倫為系爭傷害行為,及說出系爭言詞構成
性騷擾,對顏○倫身體、心靈造成傷害,顏○倫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非輕,人格法益遭侵害之情節自屬重大。又依嘉義
縣民雄鄉福○國民小學每週定期會談的輔導紀錄,於113年3
月13日與輔導老師的晤談可知,顏○倫表示與何○怡只有一次
明顯衝突,事發經過與調查報告相符,顏○倫敘述時語氣平
鋪直敘,未見明顯的情緒起伏,但談及此事的影響時,笑笑
地表示「這件事我會記很久,然後就變成陰影了」,輔導老
師再次確認此事件對於顏○倫的影響程度時,顏○倫停頓一會
表示,事發後有遇過和何○怡相似身影的人,確認自己認錯
人後,害怕感覺不多,但不確定真的看到何○怡時會有何感
受(見本院卷第358頁),由上開輔導紀錄可知,顏○倫於回憶
何○怡本件行為,或看到相似身影的人時,客觀上雖沒有明
顯情緒波動,主觀上也沒有明顯害怕感受,但對其心理仍有
一定程度的影響。至於原告雖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心理治療紀錄及精神部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為佐(見本院卷第3
3-40頁),而觀諸該心理治療紀錄內容,固然提及顏○倫對於
先前學校的師生出現厭惡情緒,感到不舒服等語,惟無法看
出是否是因為何○怡本件行為所致,從而前開心理治療紀錄
及門診收據,無法作為本院衡量精神慰撫金數額的依據。
 ⑶本院審酌何○怡的動機、侵害手段、情狀、程度、顏○倫所受
損害、精神上痛苦,並參酌學校輔導紀錄、依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雙方家庭經濟狀況,另考量○○國小
為國民教育專責學校,其選任之外聘社團教師未能專業施教
以保障社團學生權益等一切情狀,認顏○倫所得請求精神慰
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⒌綜上,顏○倫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何○怡給付5萬元,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請求○○國小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顏○倫請
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
限,故顏○倫請求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國小翌日即112年
12月23日(見本院卷第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至於顏○倫請求自國家賠償請求書
送達何○怡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
分,因卷內無相關資料可佐,故顏○倫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4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70之5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的請求則
無依據。
 ㈣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
,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而債務人各負
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
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3號判
決參照)。本件何○怡、○○國小雖因不同之法律關係對顏○
負有損害賠償債務,惟各被告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
付即足填補顏○倫該部分之損失,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
以,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
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㈤顏○蒼與陳○雯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無理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3項定
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
身分法益所為之規定。又按民法第195條第3項係於88年4月2
1日修正公布,其立法理由為:「一、第一項係為配合第十
八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
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
浮濫。二、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如,有欠周延,宜
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
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
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由上述見解及立法意旨可
知,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增定係為保障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條文並未限定侵害身分法益之類型
,此身分法益即身分權除歷來見解承認未成年子女被擄掠而
受剝奪之親權、監護權及配偶一方被強姦,他方身分法益被
侵害所致精神上痛苦之外,尚應及於父母子女及配偶間親情
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之利益,始合乎本條項修正之意旨。惟
為免此項身分權所蘊含之權利過於廣泛,立法者尚加諸需此
項身分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之要件,始有本項適用。至何謂
身分權受侵害而屬情節重大,依前開實務見解係以請求權人
與被侵害人間父母子女關係之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與
幫助之身分法益已完全剝奪,諸如呈現植物人狀態、受監護
宣告等無法照顧自己生活需仰賴父母子女之長期照料,已難
期待其回應父母子女間之親情互動、相互扶持之情感需求,
至若被侵害人僅係身體受傷、人格權受侵害,父母子女及配
偶固雖感受精神上之痛苦,惟請求權人與受侵害人間之親情
倫理互動、相互扶持之權利尚非因此即遭剝奪,難認係本條
項規定之身分權侵害而屬情節重大。
 ⒉本件顏○蒼與陳○雯主張其依法對顏○倫有保護、扶養、教養及
監護之權利義務,因顏○倫身體權與人格權遭侵害,而受有
非財產上之損害,乃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惟查,
顏○倫雖因身體權與人格權遭侵害,顏○蒼與陳○雯基於父母
之照顧義務,於本次事件後付出心力照顧顏○倫,衡情雖必
因此引來精神上痛苦,惟此項痛苦,乃源自於身分關係之感
同深受,難謂已造成其等與顏○倫之間在身分關係上發生疏
離、剝奪,或其他須加以重建等情節重大之質量變化,堪可
何○怡對顏○倫所為侵權行為結果,尚未剝奪顏○蒼、陳○雯
顏○倫間關於家庭圓滿之親情、倫理互動。是以,何○怡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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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