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693號
原 告 蘇玉雪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黃詹淑慎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拯中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惠中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謙敬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謙和即黃伯超之繼承人
黃素一兼黃孟超之承受訴訟人
鄭貴霞
黃正中
黃繼德
黃謙恭
黃謙光
廖士元
廖士仁
廖日嘉
吳修明
吳修仁
吳昭容
吳昭文
廖幼芽
林東旭
林俊旭
林珍圭
吳奐昭
吳和達
吳和珍
吳和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該地役權登
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51年間為被告之被繼承人黃文陶設
定如附表所示權利內容之地役權(下稱系爭地役權)。但嘉義
市民營雙忠市場(下稱雙忠市場)早已不存在數十年之久,
且嘉義市政府已在系爭土地附近成立嘉義市公辦之東(西)市
場,並經營至今,並無雙忠市場存在經營之空間及必要性,
嗣後更無成立雙忠市場的可能,故系爭地役權已無存續的必
要。㈡系爭地役權如經宣告消滅,在塗銷前形式上仍登記存
在,其登記之存在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的所有權,被告既因
繼承而為系爭地役權人,即負有塗銷系爭地役權的義務,自
應由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塗銷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5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系爭地役權消滅;被告應就系爭地役權辦理繼
承登記後,將該地役權登記塗銷。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二、㈠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第一類謄本、文
化部國家記憶庫雙忠市場資料查詢、黃文陶繼承系統表(含
戶籍資料)及系爭土地現況照片等為證據,復經本院勘驗系
爭土地上建築有嘉義市○○街000巷0號房屋,製有勘驗筆錄且
有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檢送之複丈成果圖可按,被告亦未為爭
執,應為可採。
㈡按民法第859條雖規定「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
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
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
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然查不動產役權如定有存續期間
者,於期限屆滿時當然消滅,無庸經法院之宣告。經查,系
爭地役權之存續期間登記為:「嘉義市民營雙忠市場存續時
隨之存續」,準此可認系爭地役權係以雙忠市場之存廢為存
續期間。經查原告提出2023年9月13日查詢國家記憶庫雙忠
市場資料記載「雙忠市場已不存在」,且本院勘驗結果:除
系爭土地上有前開248巷9號房屋外,該房屋前方面臨巷道,
其前方及左右均為2至5層樓之建物,系爭土地周圍均為(東
)市場之一部,並未有雙忠市場之標誌及其原有木造市場存
在等情,有勘驗筆錄可按。是原告主張雙忠市場已經不存在
數十年等情,應可採信。雙忠市場既不復存在,應認系爭地
役權即因存續期間屆至而當然消滅,無庸法院之宣告。是原
告訴請本院宣告系爭地役權消滅,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㈢系爭地役權既已消滅而未塗銷其登記,自對原告於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塗銷
系爭地役權登記,於法有據;又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
、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
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系
爭地役權人黃文陶已於59年間死亡,被告等為其繼承人或再
轉繼承人,依法負有塗銷系爭地役權之義務,然其等迄未辦
理系爭地役權之繼承登記,依前開規定,不能辦理塗銷系爭
地役權之登記,是原告訴請被告就系爭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
後,塗銷系爭地役權登記,亦有理由。
㈣從而,原告依所有物排除侵害請求權規定,訴請被告為如主
文第1項之給付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前開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連
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地役權之內容
設定權利標的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 備 註 收件年期、字號 民國51年嘉地登字第007486號 登記日期 (空白) 權利人 黃文陶 權利範圍 全部 權利價值 0元 存續期間 嘉義市民營雙忠市場存續時隨之存續 設定權利範圍 20.00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 長拾捌台尺闊玖台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