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6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林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31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
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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