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3年度,449號
OLEV,113,員小,449,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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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也早
訴訟代理人 羅璧芳
被 告 楊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31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及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1 9萬3318元 自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依左列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依左列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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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