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4年度,71號
NTEV,114,投小,7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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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江至欣
被 告 張喬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06元,及其中新臺幣49,866元自
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10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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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